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盛况空前的2008北京奥运会的脚步已经渐行渐远,中国业已进入体育事业的后奥运时代。在后北京奥运时代,群众体育事业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增强人民体质和生活质量、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成为中国体育发展的核心目标。然而,在群众体育事业如火如荼发展的同时,更加值得关注的是群众体育弱势群体的发展状况,特别是生理性弱势群体体育权利的发展保障状况。生理性弱势群体是指由于身体的缺陷、疾病、生理的脆弱和衰老、性别等,自身不可克服因素造成的在某些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包括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众所周知,该群体在我国总人口中所占比重较大,由于自身原因迫切需要依靠体育运动来促进其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的发展。因而,该群体的健康权和发展权保障问题直接关系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但是,囿于法律、社会制度、经济、文化和自身等原因限制,生理性弱势群体体育权利保障尚未能满足该群体生存发展的需求。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虽然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体育权利的保障给予倾斜,但是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倾向性保护。因此,将生理性弱势群体体育权利的保障问题纳入体育法学的研究视野,深入考量该群体体育权利的保障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比较分析法、逻辑分析法等,通过对生理性弱势群体体育权利保障状况剖析,揭示该群体体育权利保障现状以及影响该群体获得体育权利保障的主要因素,提出相应的对策旨在促进我国生理性弱势群体体育权的发展。体育权利是生理性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切实保障生理性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地方相关规定,并通过政府、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力量,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生理性弱势群体体育权利保障体系,保障生理性弱势群体人权的实现,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