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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构成要素,也是最为困难和复杂的问题。由于纯正不作为犯罪是由刑法条文明确规定了主客观各方面的构成要件,因此,对该类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的规定也是明确的,一般而言,对其认定是不存在争议的。但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中,由于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因此其义务来源也就无从谈起了,对其的讨论也只限于理论界内。虽然理论上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有了一定的研究,但总体而言,这些研究的理论成果并未成熟。在理论并不太成熟的情况下,用这些理论来指导实践,必然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无所适从,案情相似的案件,由于适用标准的不统一,裁判结果大相径庭。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出现困惑的症结在于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的不同理解,因此,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的研究,不仅有助于刑法学界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厘清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中的诸多争议问题,而且有利于司法实践中裁判的统一,保障刑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本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本章主要分析了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基本概况,分别从作为义务的概念、特征以及成立条件三方面入手,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基本问题作了阐释和介绍,希望能让大家对作为义务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第二部分:本章主要介绍中外不纯正不作为作为义务的来源理论,包括大陆法系国家的作为义务来源理论(形式作为义务来源论和实质作为义务论)和我国大陆的作为义务理论(形式作为义务来源论、实质作为义务论和形式与实质的二元论)。第三部分:本章主要反思了我国传统刑法中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有四类:①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④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但是,我国传统分法最大的问题在于划分标准的不统一,从而导致了作为义务来源划分的重叠。笔者通过对传统四来源说的逐一分析,来论述传统分法的弊端和不足。第四部分:本章主要在前一章节反思的基础上,对我国传统刑法中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进行重构。笔者将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分为法律行为和先行行为。其中的法律行为是经重新定义的,因此对其的讨论侧重于概念及与传统四来源说的关系。而对先行行为的讨论侧重于先行行为的范围,即具体哪些行为属于先行行为,如先行行为是否限于违法行为、是否包含犯罪行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