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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适用交强险的前提是认定保险事故为交通事故。这似乎是设立交强险制度的应有之义。但该规定导致在适用交强险的民事诉讼中,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经常成为争议焦点。而事故的复杂多样及对交通事故定义的理解分歧,对司法裁判造成了一定困扰。论文针对上述问题,首先,通过分析相关规定的法律概念及沿革情况,探究交强险制度及交通事故法律概念的立法本意。其次,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采集案例的对比分析,总结出民事裁判面临的困境及问题。再次,对比分析域外就此问题的立法经验。通过上述研究,笔者认为,现行立法情况导致民法领域中的交强险适用问题,必须再结合行政法定义的交通事故概念,才能做出民事裁判。而行政法规定的交通事故概念,受行政法特点的影响,认定交通事故亦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有其行政执法的规律及考量,故不应与民事审判相混淆。笔者进而提出立法建议:应当采用域外立法的普遍模式,不再规定适用交强险的前提为认定交通事故,而应规定适用交强险的事故范围为“使用”、“运行”、“管理”机动车时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其积极作用有三:一是使涉及交强险的民事审判与认定交通事故的行政管理不再混淆,各自保持其工作特点;二是有利于民事裁判统一尺度,提高民事裁判预判性;三是扩大交强险的适用范围,更好地发挥交强险保障功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