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审前阶段简易程序之思考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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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刑事司法改革的趋势是提高诉讼效率和保障人权,这实际上是诉讼效率与程序公正的体现。刑事简易程序是仅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在程度上有所简化的一种特别程序类型,它作为公正与效率结合的体现,处于二者的交集地带。如何使简易程序在公正与效率之间维系最佳平衡,是两大法系各个国家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建立,丰富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体系,在实践中散发着旺盛的生命力,但是由于程序设计和适用中的问题,简易程序应有的司法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繁简分流的立法预期未能实现,这引起了理论界关于简易程序的效率提高机制与人权保障机制设计问题的思考。我国自1996年建立简易程序以来,关于如何简化程序成为理论与实践的热点问题,本文则欲重点探讨刑事简易程序审前阶段的简化。  审前阶段简易程序即是指在刑事普通程序的基础之上对侦查、起诉等审前阶段进行简化了的诉讼程序。审前阶段程序功能的充分发挥不仅仅为庭审创造条件,还可以为庭外解决纠纷提供可能,从而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要从整体上大幅度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必须将简易程序从审判阶段向前延伸到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即审前阶段。刑事审前阶段简易程序的立法宗旨应当是正义与效率的统一。我国刑事诉讼立法设置审前阶段简易程序,不仅可以解决犯罪率上升与司法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而且能够实现普通程序的理性化,更是为了促进社会和谐。  国外刑事审前阶段简易程序在各国各具特色,主要设立快速起诉,起诉便宜,辩诉交易,司法审查等制度。虽然形式不同,应用情况各异,这些国家的刑事审前阶段简易程序都具有以下特点: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程序选择权和律师帮助权以及确立刑事证据开示,实现控辩平等来突出保障人权的理念;彰显国家权利有限性理念。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现有规定的内容来看,存在以下几个比较明显的问题:一方面,程序设置的不完善。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并没有设置特别高的简易程序或快速程序;现行酌定不起诉制度未明确规定附条件以及不实行司法审查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等。另一方面,程序规则的不健全。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不够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行使不力;庭前准备程序规定不完善,使庭审流于形式。  设置刑事审前阶段的简易程序,应当成为我国未来刑事简易程序发展的方向。首先,刑事诉讼审前阶段简易程序可以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做如下设计:设立快速起诉;完善起诉便宜;借鉴辩诉交易。其次,我国刑事审前阶段简易程序还需要建立与健全相关配套措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帮助权;确立证据展示制度;设立司法审查制度。  通过上述研究,笔者认为,合理的简易程序与程序的正当化过程是相辅相成的。在司法资源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建立更加适合诉讼实践需要的审前阶段的简易程序,作为分流案件的重要形式,是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改革的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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