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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是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证,也是加强对政府权力监督与制约,提升政府执行力与公信力,建设高效能政府的制度保证。行政问责制的本意,是对没有履行好应尽职责的行政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道德责任、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并接受各种惩罚的消极后果。然而,行政问责制的现实运行中,某些控制行政问责制的制定、实施和评价的公共权力使用者,偏离了行政问责制的本意,致使行政问责制出现了某些异化现象:重官意,轻民意;重副职处罚,轻正职问责;重执行不力,轻决策失误;重行政问责,轻民主问责;重有错问责,轻无为问责。究其异化原因,可以归纳为:认识存在偏差,问责心理欠佳;法律规定缺位,难以依法问责;体制权责不清,造成问责困难;制度机制不全,影响科学问责;信息公开不够,影响公众知情。本文从四个方面提出了防止行政问责制异化的思路及对策:一是加强行政问责文化建设,二是加强行政问责法制建设,三是健全侵权赔偿责任制度和追偿制度,四是建立责任评估体系和责任救济体系,五是实行信息公开,建立公众投诉体系,六是加大监督力度,构建立体监督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