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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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人民法院对于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行为的处理依据仅限于《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手段明显不足。《民法总则》颁布后,第185条虽然创设性地以专条方式明确规定对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进行保护,但是由于较为笼统、抽象,不仅学界理解不一,实务上也大相径庭。本文通过对《民法总则》第185条的解读,试图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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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人民法院对于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行为的处理依据仅限于《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手段明显不足。《民法总则》颁布后,第185条虽然创设性地以专条方式明确规定对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进行保护,但是由于较为笼统、抽象,不仅学界理解不一,实务上也大相径庭。本文通过对《民法总则》第185条的解读,试图寻求合理适当的解释,使之能够正确适用于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案件,让英雄烈士人格利益获得充分有效的保护。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条款如何具体理解和适用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保护英雄烈士人格权益典型案例”的案情介绍和裁判评析展开,总结出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现实紧迫性,并指出在我国当前的法治环境下对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方面所表现出的诸多缺憾和不足;第二部分主要对该条款的具体理解展开详尽论述:首先,对该条款中“英雄烈士”概念的内涵进行解释,明确条款中所指的“英雄烈士”应包括“英雄”和“烈士”两类主体,并对“英雄烈士”措辞后的“等”字进行相应解释;其次,对该条款的保护范围进行分析,指出《民法总则》第185条所保护的领域,不仅只包括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姓名及肖像这四类限定的人格利益,还应适当做扩大解释将英雄烈士的隐私及遗体遗骨、纪念设施等具有人格利益象征的内容涵盖在内。再次,对“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表述作如何理解进行讨论。最后,针对该条款的设计是否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及其与言论自由、学术自由之间的关系作出回应。第三部分是对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问题在理论上的探索,通过分析讨论各种学说的合理性及其缺陷,为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正当性构建更为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支撑;本文末尾部分结合了我国对于保护英烈的司法实践现状,提出对英雄烈士之保护如何更加完善的两方面建议,以期增加《民法总则》第185条在司法实务上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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