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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认同,作为一个法学视野下全新的研究命题,对于当今的法治建设、社会治理结构与文化适应等诸多热点有着参考意义。本文总结前辈们的研究成果,综合分析并对法律认同作出全新的概念界定,认为法律认同是在特定的时间和区域的特定民众对于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在心理上的自觉接受和认可的状态,并以此为基础对法律认同的内涵、基础与表现、意义和功能等做以阐述。本论文主要以文献研究为主,笔者采用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结果与过程并重的思路进行研究。通过档案的收集、整理、筛选、解读结合在一起的方式分析当时历史,对于清末吐鲁番地区的司法实践以统计分析和个案研究的方式做以说明。通过对清末(1884-1911)吐鲁番地区的刑事实体法律与司法制度的相关状况的把握,清末吐鲁番地区刑事司法档案的统计分析与个案解读,掌握清末吐鲁番地区的刑事司法实践的相关状况,弄清吐鲁番地区维吾尔族民众对建省之后刑事法律认同的现实表现。这种现实表现可以概括为认可当时吐鲁番地区刑事法律的渊源,认可其刑事法律的内容以及刑事司法的权威。在对法律认同的现实状况进行分析研究之后,从宏观角度把握了期末吐鲁番地区维吾尔族民众对建省之后的刑事法律认同的深层原因,并将之归纳为政治因素与价值因素两个方面:清末建省之后,吐鲁番地区较之于之前更为稳定的政治环境、更为优越的政治制度极大地增强了他们对于建省后新的政治格局的认同,进而增强了对于政治认同下的刑事法律认同;建省后这种更为廉洁、公开,程序更为公正合理的形式司法制度和价值更为合理的刑事法律本身,较之于建省前的吐鲁番地区维吾尔王所治下的宗教法庭体系来讲,要明显进步得多。这种先进的刑事法律本身是可以让维吾尔族民族在参与刑事司法活动的过程中明显感受的到的。这种感受本身以及这种感受的推己及人,促使了建省后吐鲁番地方政府的刑事法律在广大维吾尔族民族中得到迅速的有效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