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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罗尔斯(John·Rawls,1921-2002年)是当代西方政治哲学领域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之一。其政治哲学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从自由民主社会的政治文化传统出发,将正义观念限制在政治价值领域,将多元论解释为一种理性多元论。在此背景下,罗尔斯认为,公民作为自由而平等的个人,就政治的正义观念所能达成的最合乎理性的共识是一种重叠共识。重叠共识思想作为一个重要的哲学理念,是罗尔斯政治哲学体系的基础。鉴于此,本文系统地论述了罗尔斯的这一共识理念及其意义,以便人们能够更全面、更准确地理解它。本文的主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罗尔斯提出“重叠共识”理念的缘由。文章从罗尔斯重叠共识理念形成的社会历史背景和其政治哲学研究的内部转向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论证。20世纪后半期,以自由主义为主导的西方社会陷入了一场分裂性的文明和道德危机,罗尔斯认为当代哲学的任务就是克服多元价值与社会整合之间的紧张,重塑哲学的“公共性”维度。然而,他的开山之作《正义论》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多元社会的价值共识危机。在此条件下,经过不断的反省与修正,罗尔斯最终实现了自己理论的一个内在突破,即由对正义原则的伦理道德建构转向了政治自由主义建构,其中一个明显的变化就是由对正义原则选择与应用的“完全共识”转变为面对社会现实而获得的“重叠共识”。罗尔斯将重叠共识理念视为政治自由主义哲学的建构要素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即民主社会的公共文化传统,理性多元论事实以及公民间信仰的弹性,这是重叠共识理念形成的条件。第二部分详细探究了“重叠共识”理念的基本涵义及其构成要素。文章首先在梳理传统共识形态的基础上,考察了罗尔斯关于重叠共识理念内涵的界定。所谓重叠共识就是在各种合乎理性然而相互对立的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之间,就政治正义观念所达到的真诚共识。然后根据罗尔斯关于重叠共识的概念定义,文章从三个方面分析和论证了这一理念的基本构成要素,即重叠共识以“合乎理性的”作为共识的达成标准,以一种独立的政治正义观念为核心,以“回避法”作为达成共识的手段。正是通过这几个要素的设计,罗尔斯着重考虑了在社会成员的思想价值观念异质的多元民主社会中,如何保持统一和稳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