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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毒品是世界公害之一,其对人类身心健康和社会秩序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毒品犯罪的有效打击与课题研究都有重大的意义。而经过实践中的计算,在毒品犯罪中,有八成以上均为贩卖毒品案件。贩卖毒品的普遍性和高发性,以及使毒品扩大流通的特性引起了国家和社会的重视。尽管我国的法律规范日益趋于完善,但在毒品犯罪领域仍有不少争议问题尚未得到平息与统一。尤其是司法实践中,对贩卖毒品行为的界定仍存在诸多争议,在如何理解“贩卖”一词上产生分歧,导致对部分行为是否可以贩卖认定有不同意见,进而影响了对犯罪行为适用刑法的准确性,或者造成量刑畸轻畸重的恶果。这些理论和现实性的问题,使得对贩卖毒品行为界定问题的研究是一个既有理论价值又有实践意义的课题,通过对本论题进行较为深入的探索,以期能对毒品犯罪的理论研究或司法实践有所帮助。本文首先从两起案例入手,第一起案例中的被告人有涉及代购毒品的行为,对于其代购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审判机关产生了分歧;而第二起案例中的两名被告人一人贩卖毒品、一人牵线搭桥,但均被判处贩卖毒品罪;由此笔者引出本文的论题,对贩卖行为究竟应如何界定。以此为铺垫之后,本文便可顺理成章地开始讨论贩卖的含义,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一个是“贩卖”一词的字面含义,一个是“贩卖”在毒品犯罪中的刑法含义。从字面解读,可知“贩卖”有低买而高卖的含义,将其置于毒品犯罪之中解读,贩卖的行为模式既可以指买、又可以指卖,且不必两者同时兼备,同时也不讲究行为人是否实际牟利,重点只在行为上。至此,笔者对于贩卖毒品行为有了基本的定义。除了传统的、涵盖于基本定义的贩卖行为外,特殊类型的贩卖行为也有其认定的必要和打击的价值,故笔者在之后的部分花了大量笔墨论述其中的两个特殊贩卖行为的认定模式:一是为他人代购毒品的行为,二是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通过司法实践的具体认定模式,梳理出两者可认定为贩卖行为的界限要件,并从法理角度分析可行性。笔者对不同情形下的行为模式分别做了具体阐述,对于认定要件、区分界限也做了归纳和提炼。经过研究,笔者对于现行法律中的思路基本予以认同,在一定情形下,上述两种特殊行为是可以认定为贩卖行为而予以打击的,这既符合法理的要求,也契合社会的认知。综上,笔者认为,对于贩卖行为的界定既要着眼于对基本精髓的把握,以一般定义、法律特征等标杆即可对一般行为作出是否纳入贩卖行为范围的判断,又要延伸至特殊行为的个案点拨,严格遵守相应的适用限制,这是严厉打击破坏毒品管制规定不法行为的宗旨所要求的,又是不随意扩大刑法适用范围的法律原则所鞭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