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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建设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63号),到2015年交通运输部公布《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围绕出租车改革的话题从未停息,特别是2015年全国发生了多起集中式的出租车罢运事件,以及互联网信息化浪潮下网络预约出租车的爆炸式发展,将“出租车改革”再次置于风口浪尖,在2015、2016年两会期间,围绕出租车如何改革成为交通运输领域的热点话题。在与网络预约出租车相对应的传统出租车领域,关于出租车经营权许可对象的问题(出租车经营管理模式)一直以来都是改革争鸣的热点和焦点。在全国大部分城市,出租车经营权的许可对象仅限企业法人,将作为平等市场主体的自然人排除在外,这一普遍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值得商榷。在此基础上,笔者通过运用实证研究法、规范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以实在法依据、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市场主体平等理论为逻辑起点,提出出租车经营权属于普通许可的范畴,论证自然人拥有出租车经营权的基本理论预设,通过分析自然人拥有出租车经营权现实障碍,最后,从政府和自然人两个角度得出自然人拥有出租车经营权的方式和途径。从政府角度出发,转变政府管理理念、建立公司和自然人申请双轨制投放体系、出租车数量从动态调节到完全放开、建立完善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标准是顺应出租车改革的必然选择,而自然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则是自然人获得出租车经营权的现实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