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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意味着,我国的诉讼模式将在既有的宪法框架和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将以往的“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体制变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这一举措,符合我国司法制度的客观现实情况,不仅顺应了刑事诉讼的发展规律,还将极大地提高司法公信力,对促进司法公正、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作为审判活动的前提,如何处理好刑事侦查和审查起诉这一对关系愈发重要。我们当前处在司法改革的初期,必须加强侦诉协作,切实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一原则,改变以往“公安只管侦查、检察院只管起诉、法院只管审判”的单打独斗的局面。本文在比较分析了外国侦诉关系模式的基础上,着重研究了自近现代以来我国侦诉关系模式的演变过程,并对我国当代的侦诉关系模式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和评价。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下,对我国当代的侦诉关系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在此背景下就完善当代我国的侦诉关系模式提出了相关的一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