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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随着社会制度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三农”问题日益突显为我国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必须直面的问题。《国际劳工组织宣言》称:“没有社会的安定,就没有社会的发展;而没有社会保障,就没有社会的安定。”作为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70%以上的发展中国家,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实现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从而实现全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就具有了特别重要的意义。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与新中国发展相伴的制度安排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主导下,由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所决定的社会保障结构必然是而且只能是二元的。沿续二元经济结构轨迹发展起来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以户籍为确认标准,以城市社会保障为核心,其结果是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社会保障置于整体社会保障体系极其次要的地位。如果说这种社会保障制度以牺牲农村居民的利益曾换来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那么到今天,这种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已到了必须推翻重构的时候了。现实已表明,当今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严重滞后,已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薄弱环节,严重阻碍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进步,影响到农村和整个中国的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成为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农村市场化改革的瓶颈性障碍。就法治的视野而言,中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在生存权理念、社会公平权理念和社会连带理念等文明理念的催化下生成并成长的,是在现代化文明国家的法治化力量作用下实现了制度的法制化。三大理念和法治内核皆以确保人的尊严、实现人的自由与人权为宗旨,但是,无财产即无人格,一定的财产才是人们生存、发展以及参与社会活动的基础,因此,面对农村经济整体发展的落后和农村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面对农村居民中的贫困者和农民与城市居民保障上的鸿沟时,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制约农村居民实现人权的障碍。所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正是保障每个农民都能够拥有可以维持最低限度生活所必需的财产的有效途径。也正是在这一点上,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使得国家成为了克服农村社会贫困、保障每一个农民能够尊严生活的主体,国家也因此从从不惊扰个人权利的守夜人变成了应公民请求而行的奉事者。本论文在此立论基础上,围绕农民的生老病三大生活问题,提出构建中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中国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并针对当今日益矛盾尖锐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提出构建中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和中国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这五大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均应当以生存权理念、社会公平权理念和社会连带理念以及法治之内核思想作为构建其全部内容的基础。全篇论文通过对五大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和在中国产生发展历程的背景分析,揭示了现行五大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其原因,分别提出建立和完善五大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具体思路。最后,在分析中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和难点以及建立和完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重点处理好几个关系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该制定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法》的建议和设想,并进行了初步的框架性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