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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航运业的发展,海上航行安全、海洋环境保护、航运效率及成本控制问题已经成为当前航运界最为关注的问题,无人船的出现将为解决这些问题带来新的可能。无人船伴随技术的成熟也开始从概念阶段走向实用阶段。就当前阶段而言,将无人船引入海上交通运输领域,会给无人船技术的投资者和海上监管部门带来一定的难题,其中的关键性问题之一是——无人船应与普通有人船基于相同的法律基础进行整合和规范,还是应该把无人船单独归为一类,为它们制定专门的特殊性法律规则?本文将从无人船的法律地位及海事国际公约的适用性角度加以研究。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四个章节展开论述:第一章阐述无人船的基础性法律问题,即无人船的法律地位。首先根据船舶自主化和操作模式的不同将无人船分为两类,接着从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两个角度分析船舶的概念,得出无人船具有船舶法律地位的结论。第二章主要分析无人船的远程操作人员。通过探寻国内外立法、判例和司法实践,系统地解释了船长和船员的定义及职能,本文的观点是这类操作主体不具备船长和船员的身份,但根据操作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工作任务,他们需要掌握一定的航海知识和技能。第三章围绕以《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为代表的海事国际公约,分析其重点条款对于两类无人船的适用障碍问题。对于遥控操作无人船,人类的实时感知和控制能力仍能得到有效发挥,而完全自主航行无人船的航行无需人这一因素的介入,因此海事国际公约对于两类无人船的适用存在区别。第四章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表明可在修正相关公约的基础上确立无人船在公约中的船舶地位,并为无人船相关国际规则的构建和完善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