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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商业票据是指信誉良好的企业在货币市场上发行的,纯粹以融资为目的的商业票据。票据的主要功能是实现融资,融资性商业票据是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手段。然而,我国现行《票据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制度要求票据交易必须以真实贸易为背景,票据的融资功能并没有被很好的利用。融资性商业票据具有发行成本低、流通便利,资金周转率高等优点,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满足市场融资需求,而且有利于实现各类商事主体的平等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尚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融资性商业票据,但融资性商业票据已经以不同的形式大量存在于票据市场之中,其形式主要包括民间票据贴现、短期融资券和商业承兑汇票。纵观目前票据市场的发展状况,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其一,现行票据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冲突规定,限制票据种类的发展;其二,市场交易制度、市场准入制度、信用评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或缺,导致我国的票据制度处于一种不完善的状态。其三,《票据法》辅以公法限制票据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具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立法者对“真实的交易关系”、“一定的资金”等要求不合理地限制了票据的流通性,导致中小企业无法从合法融资渠道获得企业运营所需的资金流,只能转向非合法运营地民间借贷资本市场。这些问题都说明票据市场对融资性商业票据的需求日渐紧迫,构建相应的融资性商业票据制度势在必行。学界对是否承认融资性商业票据的合法地位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主流观点认为基于融资性商业票据的本质、融资功能及实践等多方面因素,其效力应受到《票据法》肯定。关于融资性商业票据的入法及其制度构建,现有的研究存在两方面的局限。一方面,融资性商业票据的现有研究大部分以金融学角度为视角,很少和票据法律理论、《票据法》的制度规范相联系。另一方面,票据法学者在支持融资性商业票据入法的同时,采取“一刀切”的态度,忽视了《票据法》制定的基本特点是以真实性票据为前提的。构建融资性商业票据制度,首先应肯定票据相对无因性原则,修正我国《票据法》真实性票据的立法基础,明确其适用范围。其次,以融资性行业票据合法地位为核心,通过对发达国家票据制度的借鉴,逐渐从市场准入制度、信用体系法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制度等方面,形成一个高效运转并具有我国特色市场机制的融资性商业票据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