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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给版权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目前,我国网民总人数超过1.1亿人,网站数量超过69万个,互联网已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社会影响力大、发展前景广阔的新型产业和新型媒体,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1在这种情况下,版权人为了在信息时代加强对作品的控制,纷纷采取技术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尽全力推动将其纳入版权法保护范围。为解决国际互联网环境下应用数字技术而产生的版权保护新问题,1996年12月20日,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的外交会议上,缔结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The WIPO Copyright Treaty.简称“WCT”)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及录音制品条约》( The 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简称“WPPT"),中国参与了条约的制订,但并非该两条约的缔约方。两条约分别在第11条和第18条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作了规定。此后,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对两条约均做出立法回应,而我国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保护和规范的必要,早在几年前的“逻辑锁事件”以及“PKPM软件案”中就初露端倪了,在加入WTO后,随着我国信息网络化的加快,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问题更显迫切,为响应版权人及版权业者的呼声,我国在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中也对技术保护措施做了规范。技术措施被纳入版权法保护范围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新一轮版权立法、修法的趋势。木文从国际条约和有关国家立法的比较出发,在总结技术措施概念、性质、特征、分类及内容的基础上,采用比较分析和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系统地探讨了现有技术措施保护立法的积极和消极影响,揭示了它与传统版权法规则之间的冲突,指出在立足于我国实际的基础上,考虑到维护版权人与公众利益的平衡,我国应该对网络版权人的技术措施加以保护,并就完善我国技术措施的保护标准,对技术措施的限制及管理和保护期限而提出一些粗略的见解,以期有利于完善对我国技术措施的保护制度。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为技术措施概述,介绍了技术措施的定义、分类、构成要件及有关的权利内容;第二章通过对国际条约、美国、欧盟等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立法的比较,系统地回顾了保护技术措施立法在国际上的发展过程,详细地分析了这一过程中利益各方的立场和争议。第三章通过对我国关于技术措施的立法现状加以分析,指出我国目前在面对技术措施的保护时所处的困境:规定过于模糊,不利于权利人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也不利于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我们必须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修改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第四章提出应在利益平衡机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对技术措施的保护标准,并对技术措施与个人隐私和表达自由加以分析,指出可以借鉴各国立法的成功利弊,对技术措施的保护制定相应的限制与例外,完善我国技术措施立法,同时应该加强对技术措施的管理及对其保护期限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