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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平等权是“二等公民”、“受损者”的平等主张,指作为中国社会大家庭中平等的一员,农民同等地享有或应该享有与其他社会成员无差别的权利或公平的利益,以及受到平等的对待的权利。就其性质而言,农民平等权是一种基本人权;同时具有三代人权的属性;既是一项消极权利,也是一项积极权利;农民平等权是建立在形式平等基础之上的实质平等要求。农民平等权的产生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农民平等受到压制和侵害,同时农民平等权是农民问题发展的必然结果,是解决农民问题的客观要求。因此,农民平等权对农民问题的解决具有终极意义。农民问题就是不平等的问题。农民问题表现为不平等,包括农民的资源享有不公平和农民在生活中受歧视两个方面。农民问题根源于不平等,“挖农补工”和二元户籍制度在客观上抑制了农民平等发展,“政治生态失衡”则在主观上消减了农民维护利益、争取公正的机会。最根本的,农民平等观念缺乏和法定平等权利缺损,为农民不平等提供了生存空间,并使之获得顽固的生命力,阻碍农民问题的破解。农民平等权与农民问题具有消长关系,保障农民平等权,是解决农民问题的前提。而对农民平等权保障,主要取决于观念的转变和制度的完善,在观念上提出和倡导农民人权,在制度上要立宪与行宪并举,在宪法的层面确认和救济农民平等权。农民问题的解决必须以农民平等权为基础,在农民平等权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农民有望积极、平等地参与政治博弈。通过农民个体、代言人和组织的共同努力,实现农民政治参与,确保农民在政治格局中主张、维护和保障各方面的平等权益,使现实中的平等权益变得可能。如此,农民问题必将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