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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伦理道德是密切联系的,伦理道德观念是法律的价值基础,是法律的正当性来源。伦理道德观念的变化将对法律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从一般到特殊,环境伦理学对环境法同样具有重要意义,环境伦理观念的变化将对环境法产生重要影响。二十世纪以来,环境问题在各国日益凸显,运用传统法律手段在环境问题问题的解决上显得力不从心。频频爆发的公害事件,愈演愈烈的环境危机使人类不得不反思自己的行为和观念。这时强调人与自然共生平等的生态中心主义观应运而生,提出了新的以确立环境和自然固有价值及权利的环境伦理思想。这些思想理论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提出新的挑战,不仅动摇了传统部门法的法律学基础,一些国家还涌现了反映和维护环境和自然固有价值和权利的法律实践。事实证明环境伦理观念的发展变化已经对环境法的立法和法律实践产生重大影响。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环境法学的一个基础理论性问题,环境法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特殊性使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产生了纷争:一说认为环境法乃是传统法之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二说认为既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本文试图从环境伦理学的角度指出,环境内在价值和内在价值是统一的,承认和保护环境的内在价值对于保人类自身的利益、维护其他物种在自然法则面前的平衡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基于这样的环境伦理道德观念,用法律来确认和保护这种价值的最好方法是承认环境法可以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综上所述,从环境伦理学对环境法的影响来看,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既包括人与人的关系,也可以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