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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用艺术作品有着深厚的底蕴和广阔的土壤,其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的特征使其在当今社会备受青睐。然而,实用艺术作品创作者的权利屡屡被侵犯却难以被法律保障的问题不容忽视,现实的需求、立法的缺失和司法的困境等都昭示着赋予其著作权保护势在必行。本文以实用艺术作品基本问题的分析为起点,比较世界范围内相关立法例对该类作品之规定的异同,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相关的立法沿革与保护现状,试图明确实用艺术作品的构成要件与保护模式,并对当前相关立法修改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期为司法实践中实用艺术作品侵权纠纷的判定与解决提供借鉴与指引。本文的结构如下:第一章是对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基本问题的研究。首先根据各国际公约对其的概念界定,顺理成章地得出,实用艺术作品首先必须构成作品,并同时具备实用性和艺术性两项特性。然后对与之相近似、易混淆的几个概念进行了辨析界分,以期准确把握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界定与特征,为探讨其构成要件做铺垫。第二章是对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比较法研究。首先细述各个著作权相关的国际公约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规定,分析其背景、沿革与现状,然后分析考察美国、德国、英国、法国等外国法律对该类作品的保护模式,综合上述各国之相关规定,为下文提出我国相关立法完善建议做铺垫。第三章是对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要件的分析探讨。通过梳理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该类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分析类似的诸多案例在判决理由与最终的判决结果上存在差异的原因,得出我国绝大部分相关案例的争议焦点都是或者都包括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实用艺术作品这一问题的结论。研究探讨并总结归纳出符合“实用艺术作品独创性程度要求”以及“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可分离”这两个构成要件,作为实用艺术作品的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类案件时解决此关键性前提问题提供有益借鉴。第四章是对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沿革与现状的评述。首先详述我国关于此类作品的立法沿革、实务及学理沿革;然后分析我国法律对此类作品的保护现状,涉及现行《著作权法》及现行的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各稿草案的相关规定;最后,通过对我国立法保护现状的梳理与分析,总结归纳出其立法缺失。第五章是对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完善建议。首先,通过对于在立法之初未予保护的原因,以及由此直接导致的理论认识误区与司法实践困境的分析,明确我国在立法修法中对实用艺术作品予以明确规定的必要性。然后,针对立法不足与缺失,提出我国此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