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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社会最基础的单位,既具有自然属性,也承担着生成和消费的社会属性。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个人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更加频繁,个人的财产种类和形式也纷繁复杂;随着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个人对自己财产的自由支配和处分的意愿越来越强烈。自然,夫妻财产关系需要法律来调整。司法实践表明我国的婚姻财产纠纷逐渐增多,单纯的法定财产制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需要,约定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补充,将最大程度满足婚姻关系的当事人的需求。我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是,夫妻双方可以约定他们共同的婚姻关系维持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存在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对他们共同的婚姻关系维持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的个人财产的约定,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夫妻双方对他们共同的婚姻关系维持期间所获得的财产约定为归各自所有的,丈夫或妻子一方对外所承担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内容的,以丈夫或妻子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这是我国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从目前的立法现状来刊,夫妻约定则产制的立法方面还有不足之处。本文试图通过分析论证,对现行立法提出建议。文章除去引言和结语,共分为四个部分。引言第一部分:介绍两个案例及案例争议焦点,并提出问题。通过两个婚前约定财产协议引发的夫妻财产纠纷的案例,发现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婚前财产协议的性质及有效性等。第二部分:夫妻约定财产制理论解读。本部分主要解读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和内容。第三部分:国外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相关规定。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日本、德国、意大利和葡萄牙四国有关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以及对国外相关立法例的评述。第四部分: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与立法完善。本部分主要讲述了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有不确定性、模糊性、欠缺性、对外效力脆弱性、缺乏变更或可撤销的操作性,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规定约定时间、明确约定形式、完善约定内容、实行财产登记制度、具体规定变更或撤销程序等。结语部分:本部分对本论文主要论述的问题做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