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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上个世纪国际私法革命的最大成就之一。该原则最初只适用于涉外合同领域,后来逐步拓展到涉外扶养、侵权等多个领域。我国最近的立法草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关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规则第59条采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基于此,本文将对该原则在涉外侵权领域的适用作深入研究。由于该原则存在灵活性过大,赋予法官过度的自由裁量等缺陷,因此,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对该原则适用模式、适用标准及其与其他侵权法律适用规则关系的研究进一步探讨该原则在我国涉外侵权领域具体适用的更好方式,以更加恰当地解决我国涉外侵权的法律冲突问题。
本文首先对涉外侵权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的基础进行分析以探讨该原则引入到涉外侵权领域的现实根据、理论基础及其引入的重要意义。接着,文章讨论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侵权领域的适用模式问题,即其是作为解决侵权法律冲突问题的基本规则还是例外条款而存在,倘若作为例外条款,其适用范围如何。然后,文章讨论了最密切联系原则争议最集中的问题,即如何确定其适用标准的问题。具体而言,就是该用什么标准去评价案件的各种因素从而找出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最后,文章讨论了涉外侵权中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与其他法律适用规则的关系问题。主要涉及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规则、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以及强制性规则的关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