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市场经济大背景下,社会越来越尊重个人的意思自由,因此当事人按照自己需求订立合同是合同订立的主要方式之一。而公民对于自己没有能力独立完成的行为,往往会利用悬赏广告这种形式,借助他方力量达到自己的目的。但是也正是由于这种高度的自由,使悬赏广告纠纷案件层出不穷,由于我国法律对于悬赏广告缺少相关规定,使得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结果差异较大。为了减少悬赏广告纠纷案件的出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使这种自由“交易”有序的进行,必须对各种行为的性质进行界定。本文是以在当时引起诸多争议的一起典型的悬赏广告纠纷案件为切入点,首先简述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及法院的判决,介绍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产生的分歧意见以及案件审理过后社会舆论的分歧。随后对案件的争议点:悬赏广告的性质、悬赏广告是否有被社会公德、悬赏广告拾得人要求赏金是否是乘人之危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得出了悬赏广告中在双方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悬赏人应按约定给予相对人报酬的结论。进而引出了笔者对本案的一些思考:悬赏广告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需要法律的规制、在法律出现漏洞的情况下即如本案悬赏广告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应援引相关理论作出公平的判决。通过对此案的分析,希望为今后我国有关悬赏广告案的认定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