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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建立并实施以来,极大程度上促进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规范执法,有效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的行政审判体制弊端日益显现,主要表现为行政审判工作无法应对行政纠纷日渐专业化和复杂化的要求,法院和法官无法排拒来自行政的干预因而独立性和公正性难以保证。反观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尤其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广泛采用的行政法院制度,其在实现权力控制和司法独立,保障人权以及科学高效地裁决专业性行政争议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对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通过论证,行政法院制度在我国既有历史渊源,也有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此基础之上,作者从法院的级别与地域设置、人事管理与业务部门设置、经费的管理以及法官的任用管理和保障等方面设想了我国建立行政法院制度的具体架构,同时,细致分析了行政法院建立之后的受案范围以及可能与普通法院系统存在的权限争议问题。最后作者坚信行政法院制度能够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推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