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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20日,国家卫生部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其后又陆续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等一些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文件,均明确禁止代孕。我国官方对之所以作出全面禁止代孕的规定的解释:一是禁止代孕仅仅涉及极少部分人的利益,不会对多数人造成影响;二是代孕会带来诸多问题,不禁止,一旦出现问题将难以解决。1这一解释似乎差强人意,首先利益取舍标准应考虑的是其实质正当与否,而不是利益主体的数目多少,再则,代孕虽然对传统的生育文化发出了强大挑战,给社会、人伦带来巨大冲击,但其在科学史和医学史上的创新价值和划时代意义却不容忽视,其广泛的社会需求已日益凸显。呈现在我们眼前的事实已经表明,代孕并没有因法律的禁止而偃旗息鼓,反而是在半明半暗的夹缝中,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对其法律规制的缺乏,引发了诸多损害妇女权益,侵犯孩子利益的新情况。仅仅因代孕存在“副作用”,就一概予以禁止的做法,显然弊大于利。由此可见,只有对代孕进行合乎实际的法律规制,才能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最大程度地发挥其为人类服务的功效。本文通过历史的方法、对各国立法的比较分析方法等方法,分五章全面阐述代孕合理存在,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土壤,现有的各种争议和法律困境,必将随着伦理的开放和兼容、法制的健全与完善,逐步消除。第一章是代孕的概述,阐明代孕产生的背景、定义、类型,由此说明代孕是现代医学发展的崭新结晶,需要纳入法律的视野。第二章是各国关于代孕的立法态度和立法现状,及其对我国的立法启示;第三章是与代孕有关的伦理和法律基础问题的解读,通过对代孕牵涉的伦理道德、生育权、身体权等法律基础问题和法律基本原则,进行全面分析和阐述,深刻解读现存的各种矛盾和冲突,铺就代孕合法化的理论基石;第四章是代孕合理存在的价值分析,阐明代孕合理使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五章是对代孕法律调控原则的论述,旨在表明应区分代孕的不同类型,不同情形,逐步推进其合法化。最后是结语,主要是对全文进行总结,再次阐明在当前我国法律理论框架下,代孕完全有理由走上合法的席位,得到合理的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