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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American Clean Energy and Security Act of 2009)。国际社会对于该法案中关于“碳关税”的立法反响强烈。虽然该法案最终没有被接纳为正式的法律并实施,但也影响巨大,预示了欧盟及美国在未来可能采取的单边的迫使发展中国家减排的措施。我们在积极质疑和反对碳关税的同时,更应该积极地研究碳关税在WTO法律框架下的合法性,并积极地开展国际对话和谈判,讨论应对措施。文章选取了两种角度对碳关税的合法性进行了分析:对一般意义上的碳关税措施是否存在符合WTO规则的可能性以及具体的碳关税立法议案的具体条款是否符合WTO规则。并得出结论:对于一般意义上的碳关税而言,虽然与现有WTO边境税收调节规则存在潜在冲突,但却与GATT第20条是相符的,可以通过WTO的环境例外获得豁免,具有WTO法律框架下的合法性。但对于具体的碳关税措施,如利伯曼-华纳法案,其碳关税立法的具体条款与GATT的国民待遇原则及最惠国待遇原则不符,与现有的WTO规则是相冲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