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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结社权是特殊而重要的人权,也是核心劳工标准的基石,对它的保障为民主与法制提供了重要的不可缺少的支撑。2001年2月28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我国对公约第八条(甲)项涉及工人自由结社的内容提出了保留。基于何种原因我国要作出保留?究竟应否保留?颇值学界深思。保留的提出源于我国现有的法律与公约要求之间的差距。在劳工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问题上,我国《工会法》等与公约提出的目标有所不同。而目前对国际人权公约的保留制度一直存在争论。劳动法学者也提出了见仁见智的看法。本文认为对公约的保留是一种不得已的做法,是我国相应的法制改革完成前的一种缓冲。我国的最终目标是调整国内法,调整工会改革思路,尽快取消对该条款的保留。因为如果继续保留,我们将面临很大的压力。一是作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我们有遵守自由结社的劳工标准的义务。二是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社会条款”对我国将会产生不小的影响。三是包括自由结社内容的企业社会责任对我国的要求。学界对保留讨论较多,对自由结社权本身却缺少分析。要解决该问题,不能忽<WP=4>视对自由结社权本身的理解。各国对自由结社的保护方式和范围有所不同。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对自由结社权有一个理解和接受的过程,但是今天在它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情况下,我们讨论要不要自由结社已经过时了。自由结社问题非常微妙,我们不能简单化处理,要吸取发展中国家放任自由结社的教训。本文的研究表明,自由结社在各国的理解也并不完全一致。美国也是按照自己的国情来承认自由结社的。因此,找到符合自己国情的理解才是关键。联系自由结社在我国的现状,我们不能回避工会改革问题。笔者以为,单一工会体制和党对工会的领导,并非是我国与公约的差距,也是我们工会制度改革的底线。我们要找出我国与《公约》内容真正的差异之处,从全球着眼、本地着手,充分利用公约对“自由结社”的定义,做到与国际公约和惯例的接轨。可以改进的是我国在处理这些问题上所采取的做法,以免因某种不适当的表述引起国际社会的误解。工会改革的关键是要摆脱行政化的桎梏,以维护劳动者权益为唯一宗旨,真正发挥工会作为职业团体的作用。论文写作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研究方法采用历史分析法以及比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