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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作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手段,在国内和国际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政府采购国货是实现一个国家政府公共职能的有效途径和方法。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入GPA进程化的不断加快,我国面对的不仅是要自主探寻国内相关法制的深化改革,还应进一步寻求国内法制与国际公约的有效接轨。文章基于我国政府采购国货制度的现状,试图借鉴GPA成员国家和地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法律角度来探讨我国在加入GPA谈判进程中政府采购国货的相关问题以及相应的完善措施。在GPA视域下探索我国政府采购国货法律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不足。第一,政府采购国货立法存在的不足。表现为: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制度缺乏,政府采购的公共政策功能的落实机制一直处于空白。另外,我国政府采购对于国货优先采购制定基础来源于我国的市场背景,与国际环境下的贸易自由化存在差别。同时,我国政府采购例外条款方面也不完善。第二,国货采购制度的具体实施中存在国货标准不明确,《政府采购法》中只确定了政府采购要优先购买国货的原则,但对适用何种标准来界定国货却没有规定。此外,设计国货优先采购的程序相对不完善。第三,政府采购国货监管措施在实践中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且相关的责任设定及其追究机制也差强人意。探寻有效措施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国货的法律问题,可从以下方面重点着手。其一,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国货的法律体系。具体从强化政府采购国货政策目标功能、协调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完善采购国货例外条款来落实。其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国货实施措施。明确我国的国货标准以及优化设计国货采购程序。其三,规范我国政府采购国货的监管体制。在明确了采购监督人以及监管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后对其制定有效的监管措施,同时健全相关的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