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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最富有特色的法律制度之一。它是《海商法》赋予某些法定的海事债权人的一种特权,即以法定的形式赋予某些特定的海事请求人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及其他标的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各国规定的船舶优先权制度各异,由于航运业是国际性的,因此不同的法律规定肯定会引起经济上的冲突。对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的规定进行研究,予完善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制度而言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比较分析方法,包括对各国立法的比较、国际公约的比较、担保的利益轻重的比较以及不同制度之间的比较等。首先结合许多学者的见解对船舶优先权的基本理论比如概念、性质、特征等作了研究。其次对各国立法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标的、担保的债权范围及受偿顺序的规定进行了比较,得出了船舶优先权的标的的立法特点和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各国特殊性和一致性,以及受偿顺序的一些基本原则。最后,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和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冲突进行了阐述,提出了一些解决建议。 本文首先研究了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船舶优先权的起源、概念和特征、法律性质。船舶优先权起源于船舶抵押贷款,发展于英美国家。国际上也制定了三个国际公约。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从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对其内涵的理解都是一样的,即《海商法》以法定的形式赋予某些特定的海事请求人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及其他标的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的特征各国基本认识上相同,包括法定性、追及性、非公示性等。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存有争议,有程序权利说、债权说和物权说。船舶优先权基本符合担保物权的物权性、从属性、不可分性和价值性等的基本特征,应该是一种担保物权。 其次,研究了船舶优先权的标的。本文结合各国规定和国际立法对船舶优先权的标的进行了概括分析。对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的标的仅为船舶进行了思考,并对船舶优先权物上代位性这一原理进行了论述。在承认这一理论的前提前下,对我国未规定的船舶优先权的标的比如船舶损害赔偿金、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等进行了综合分析,以期对我国法律制度完善有所帮助。 再次,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和受偿顺序也是船舶优先权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国规定的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种类和范围不一样,国际公约立法趋势是减少其担保的债权项目。我国规定了五类债权即船员工资优先权、人身伤亡优先权、港口规费优先权、救助报酬优先权及侵权损害优先权。本文对我国五项债权项目进行了评述并提出了建议,比如将在编人员改为船上其他人员;人身伤亡明确界定为与船舶营运直接相关;港口规费应该予以明确;救助报酬应将特殊补偿排除;财产损害应明确排除基于合同关系基础上的赔偿请求。受偿顺序主要包括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之间的受偿顺序以及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竞存时的优先受偿顺序。 第四,本文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对船舶优先权的影响进行了论述,并从重新设立基金分配顺序和明确船舶优先权担保的非限制性债权不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影响两方面对于二者之间的冲突提出了建议。 最后,本文对船舶优先权转移和消灭进行了论述。船舶优先权转移主要包括转让和代位。船舶优先权的消灭我国规定了四种情况,其他几种情况也应该明确。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各国及国际公约关于船舶优先权制度的规定作了研究,对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标的、担保的债权受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对船舶优先权的影响和解决都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能对我国《海商法》完善这一制度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