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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两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在中央政策的指引下,一些地区进行了农村股份合作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的改革试点,并且取得了许多成绩。笔者注意到,在大批的学者展开对农村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研究的现实状况下,反而忽视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应当被法人化以获得独立法人地位这一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统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可或缺的组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也不能与其相分离。只有明确了其法律地位,将其进行法人化改造,才能有效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才能解决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的问题。本文主体共分四部分阐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化问题。第一部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及困境进行了探讨反思,并指出了法人化改造是其出路。第二部分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原则,根据现存的改造路径的分歧,分析研究否定“非法人”的改造方式,提出具体路径为“法人——企业法人——股份合作制企业”。第三部分对提出了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模式。首先通过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实践证明“劳资结合”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对市场的适应能力,然后对农村合作进行理论和实际的分析。最后将两部分结合得出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相结合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改造的正确选择。接着对农村股份合作制进行具体分析。第四部分提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立法构想。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予以分析,从概念等方面廓清了必须明确的内容,接着提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立法的框架,在最后列明了笔者认为必须体现于未来法律中的重要内容。本文通过概念分析、历史对比、比较分析等方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化改造问题做了一定程度的研究,最终笔者得出了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法人——企业法人——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的路径进行改造,以期更加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和更好地为我国农村事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