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遗嘱处分财产权利限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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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人民财富的日益增长、人民法制观念的不断深化,我国《继承法》中遗嘱处分财产权利较少限制的缺陷不断显露,尤其是其与婚姻家庭利益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从而在实践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在理论层面,对遗嘱处分财产权利的限制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发现:首先,这是意思自治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统一;其次,这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最后,这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除此以外,研究对遗嘱处分财产的限制还有一些必要性,无论是从个人视角还是家庭视角、社会视角乃至国家视角,笔者都作了系统的分析。本文作者对比了域外和我国的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分析与总结了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缺陷。这些立法缺陷可以分为四类:一是对“双缺乏”继承人保护规定的不足;二是法律对运用公序良俗原则作为对遗嘱处分财产权利的限制没有明文规定;三是没有树立“对妇女特殊保护”的理念和缺乏相应的保护规定;四是我国现行《继承法》对遗嘱形式的规定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等。笔者详细分析了这些原因,并进而阐述了自己的一些见解,具体从我国《继承法》立法理念的转变进行分析,从完善必留份制度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特留份制度并加以协调进行探讨,在特留份制度里说明允许遗嘱人通过遗嘱的方式排除成年健康子女的继承利益是合理的,但特殊情况下应赋予成年健康子女的适当遗产的特留份额,还有明确引入公序良俗原则对遗嘱处分财产权利进行限制及完善遗嘱形式对遗嘱处分财产权利进行限制等。在转变我国《继承法》立法理念的方面,强调要适当从严限制我国遗嘱处分财产权的立法理念与树立“对妇女特殊保护”的理念;在完善必留份制度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特留份制度并加以协调方面,首先要完善必留份制度,因为这是我国现行《继承法》关于对遗嘱处分财产权利限制方面的内容精髓,其次是要明确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特留份制度,最后将两个制度进行协调与统一以便于实践操作。在赋予成年健康子女的适当份额的继承利益方面,主张当成年健康子女对被继承人有特殊奉献和有经济给养的需求时,应当赋予成年健康子女适当遗产的特留份额;再次,在引入公序良俗原则对遗嘱处分财产权利进行限制方面,除了要将公序良俗原则引入我国未来《继承法》当中,还要明确规定遗嘱中若因将遗产赠与婚外第三者而侵犯必留份权利人、特留份权利人的内容属无效;在完善遗嘱形式方面,提出未来我国《继承法》要对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等遗嘱形式进行完善。在对口头遗嘱完善的时候,要明确何为“危急情况”?另外,在遗嘱人立口头遗嘱的时候,必须要有见证人在场;在对录音遗嘱完善的时候,强调要增加录像遗嘱以及增加录音遗嘱的制作程序;在对公证遗嘱完善的时候,建议未来《继承法》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并完善公证遗嘱的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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