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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于11-13世纪的英国用益权(use)制度的公益信托制度,为英美等国的社会福利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公益信托是指以慈善、科学文化、宗教学术或者其他社会公共利益而为目的的信托。当前,我国的慈善信托事业尚属于起步阶段,虽然国家在201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从法律层面上承认信托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并且在《信托法》通过专章即第六章规定了公益信托,但该章并未详尽表述公益信托的法律关系主体和运行、监管机制、税收优惠机制等内容,存在对实际操作不具有很明确的指引性的缺点。本文通过对公益信托制度的研究,以期能进一步完善和增强信托制度的实际操作性,为今后中国慈善事业的运作和发展做一份贡献。本文主要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引言部分。主要是从文章的写作出发点进行介绍,概述现有慈善事业的现状,分析我国慈善事业的运行机制与不足,并以此为背景提出研究公益信托制度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第二部分,是对公益信托的基本理论进行概述。该部分主要阐明了公益信托的起源和发展、公益信托的概念和价值、公益信托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及公益信托的功能优势。第三部分,对普通法系和民法法系部分国家和地区有关公益信托的立法规定的考察和评析。主要内容是对普通法系和民法法系部分国家和地区有关公益信托的设立、公益信托的主体、公益信托的税收、公益信托的监管进行考察和评析。第四部分,分析我国公益信托的现状及其不足之处。主要是在分析我国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公益信托制度存在的不足,主要包括公益信托的目的缺乏标准性界定、采取设立许可主义缺乏可操作性、公益信托税收制度设计不完备、监管机制不完善四个方面的不足。第五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公益信托制度的对策建议。主要包括明确公益信托的成立目的、采取登记准则主义的设立方式、完善公益信托的税收制度、健全对公益信托的监管四个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