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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维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保持国家或民族的个性日益重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成为了国内外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也于2004年正式加入该公约,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2月25日终获通过。不过,该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只作了与已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相衔接的规定。在此背景下,本文立足于我国的环境和条件,借鉴世界范围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和做法,就我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以期对我国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分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其中正文分三章。第一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础理论研究。本章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入手,介绍和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范围,以及与传统知识等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厘清了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科技和传统识别性标志三类。重点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现阶段困境、保护目的和保护的正当性,为下文论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奠定基础。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本章首先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属性,证明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其次分析了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包括与著作权制度、商标权制度和专利权制度的冲突。并在介绍日本、韩国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的基础上,对我国现阶段可采取的保护模式进行重点分析。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构。本章在第二章对我国现阶段可采取的保护模式的基础上,分别从主体、著作权保护制度、专利权保护制度和商标权保护制度四个部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进行建构。在结论部分,文章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获得私权保护,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种保护体系中不可忽略的重要部分。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现代创新的来源,对权利人赋予过多的权利可能造成知识的垄断。因此,应当特别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