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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是指自然人对其出生时间、身份证号码、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产情况、社会经历等足以识别该个人、并且关乎个人人格尊严的信息所享有的权利。其特征在于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权利内容具有广泛性以及个人信息权具有专属性。个人信息权的性质学界有三种观点:个人信息权人格权说、个人信息权财产权说和个人信息权混合权利说,采个人信息权人格权说更为妥当。对于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模式选择,通过对其广义隐私权立法模式、一般人格权立法模式和具体人格权立法模式进行分析比较,最终得出,我国对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模式应采取具体人格权模式。个人信息权立法必要性体现在司法实践、内涵和价值上。司法实践上,存在非法窃取他人信息、非法买卖他人信息、未经许可擅自公开他人信息三种司法实践情形。内涵上,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进行了区分。价值上,个人信息权是对自然人自由的尊重,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障,对信息秩序的基础建构,是在维护公正的前提下保障效率。对个人信息权具体立法内容的论述体现在权利内涵、侵权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上。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涵包括个人信息查阅权、个人信息修正权、个人信息封存权、个人信息隐瞒权、个人信息删除权、个人信息收益权。其侵权表现形式在于:未经许可公开合法掌握的他人信息,以获利为目的私自买卖他人信息,采取某种非法手段窃取他人信息并损害权利人利益。而侵犯个人信息权的法律责任也明确了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形式。非财产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财产性责任区分为救济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其中,救济性赔偿重在对侵权行为造成的伤害进行补偿,惩罚性赔偿重在对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损害后果进行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