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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逮捕适用率过高的问题,一直受到学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现行法对逮捕适用条件的规定过于概念化、缺乏可操作性,引发了“构罪即捕”、“以捕代侦”等一系列损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严重问题。刑事诉讼法修订后,逮捕的适用条件有了较大变化,但是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限制,不足以改变逮捕被滥用的现状。论文主要探讨了借助风险管理理论,将逮捕的正当性视为一种风险,分析、评估逮捕适用的风险,以有效控制逮捕适用率的思路和方法。论文首先概述了逮捕适用的现状。通过对某市检察机关五年(2007-2011)来逮捕适用情况的统计分析,总结了实践中存在的批捕率高、公诉案件羁押率高、捕后判轻刑率高、无逮捕必要适用率低等问题,并通过引证其他地区逮捕适用情况的实证分析结论,说明了实践中滥用逮捕的现状;列举了学界关于逮捕滥用的成因、如何有效控制逮捕适用等问题的各种观点,提出了逮捕决定权因其扩张性和自我逐利性而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权力滥用现象的观点,认为控制逮捕适用率的关键不是改革现行法律制度,而是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如何通过严谨细致的制度设计,尽可能压缩逮捕决定权的自由裁量空间,使逮捕适用的规则更严谨,使任何国家机关行使权力都能受到必要的约束,更具有实践意义。论文主要阐述了运用风险管理理论控制逮捕适用的思路和方法。首先,论文概述了对逮捕适用风险的认识。一是论述了运用风险管理理论控制逮捕适用率的可行性。由于是否适用逮捕主要是基于对未来的预期而做出的,这种预期与未来发生的实际结果之间可能有偏差,若将这种偏差视为逮捕适用的风险,即可运用风险管理理论和方法评估逮捕适用的风险,从而更好地保障逮捕正当性的实现。二是通过对新刑事诉讼法条文的分析,将逮捕的理由概括为三类情形,认为控制逮捕适用率的关键在于一般条件下如何控制逮捕的适用,特别是明文规定的五种必要性情形的认定问题;阐述了应当从不捕风险的角度分析、只有风险高达一定程度才可适用逮捕的思维过程更符合必要性原则的要求这一观点,而不捕的风险应当比照五种必要性情形来确定。其次,论述了逮捕适用风险的影响因素。文中依据五种必要性情形将不捕的风险划分为两类,一是破坏正常刑事诉讼程序的“程序保障风险”,二是发生新的危害社会行为的“社会危害风险”,前者包括逃跑、自杀和证据保全(即“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风险,后者包括再犯(即“实施新的犯罪”)、安全和秩序(即“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和打击报复(即“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风险。文章结合学界关于逃跑、自杀、证据保全、再犯、安全和秩序、打击报复等问题的研究成果和检察机关的统计资料,分析、总结了影响各种风险发生可能性的因素。最后,论文运用风险度评价法,以不同的数值表达不同的风险度等级,通过对前文所总结的各项风险因素进行评估、赋予风险度评价值,进而对逃跑、自杀、证据保全、再犯、安全和秩序、打击报复等风险分别进行了系统评价,认为风险度的系统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即可认定该项风险可能发生,有逮捕必要。完善逮捕适用程序是论文的写作目的。文章阐述了建立逮捕适用的风险评估机制的可行性、必要性,对如何建立这一机制进行了说明;为了保证风险评估机制能够发挥其作用,论文提出了健全逮捕适用程序的保障机制的建议,认为只有建立责任追究制才能促使承办人更严谨、细致地评估逮捕适用风险,促使部门负责人、检察长采纳正确意见,排除逮捕适用决策中的恣意性;只有健全听取双方意见的机制,才能使司法人员更清晰地掌握全案情况,更客观地分析、论证适用逮捕的正当性;只有健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救济制度,才能保证及时发现、纠正羁押不当、非法羁押等现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逮捕适用率的控制还受制于替代措施是否完善,文章列举了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完善取保候审制度以替代逮捕措施的意见。按照风险管理理论的要求,对于不捕适用风险的研究,应当建立在对过去发生的风险进行充分调查、取得大量统计资料的基础上,才能发现问题、总结规律、对影响风险发生的因素做出准确估计;但是,笔者能力所限,论文只能根据有限的资料和学界的研究成果提出一些思路,不可避免地带有笔者因个人审查逮捕工作的实践经验而作出的主观估计。然而,这种局限性不应当掩盖风险管理理论对于逮捕适用控制的价值,不应当掩盖风险评估对于限制审查逮捕程序中的自由裁量权,保障逮捕正当性的积极意义和实践价值。希望通过本文,可以为逮捕的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一些参考意见,为实践中探讨如何控制逮捕的适用提供一些借鉴,逐步使逮捕的适用正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