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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发展常常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我国目前也深受环境问题的困扰。近些年来,我国很多城市都出现了垃圾围城的现象,严重破坏了城市的形象,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解决城市垃圾污染问题需要从法律制度上进行规范,现阶段我国已制定了有关城市垃圾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包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但是还存在一些有待完善之处,比如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理念应当从传统的防治为主转变到以资源的保护和回收利用为主上,这样,在管理和处置垃圾的同时,又实现了垃圾的资源化处理,使垃圾变废为宝,实现其再生价值。虽然《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立法理念是提高垃圾的回收利用率,但是对于垃圾的回收的具体法律规定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美国作为西方发达国家中的大国,同我国一样,也经历过城市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垃圾污染现象,但截止到目前为止,其防治城市垃圾污染环境的立法体系已趋于完善,对我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所以本文打算对中美两国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比来弥补我国这方面立法的不足,健全城市垃圾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本文分为五部分对中美城市垃圾污染防治法律制度问题进行比较研究。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了我国目前城市垃圾污染现状和国内外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成果,以及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第二部分为对中美两国对城市垃圾污染防治相关立法的概述,简单介绍了两国在固体废物污染、清洁生产、危险废物污染和电子废物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规。第三部分是对中美两国城市垃圾污染防治相关立法内容、法律政策和制度的比较。包括对资源回收利用、源头减量、政府职能等方面的对比。第四部分是通过对中美两国城市垃圾污染防治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对我国有哪些启示和借鉴意义。主要从立法理念、法律体系、和政府合作三方面进行概括和总结。第五部分是通过中美两国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对我国在城市垃圾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方面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通过本文的比较研究,建议我国在以后的立法实践过程中,能够改变目前对垃圾污染处置以防为主的局面,转向对垃圾进行回收再利用和从源头减少垃圾排放,实现资源的二次利用,同时,完善政府职能,强化其在垃圾污染防治中的引导作用,建立起政府及政府部门间的合作制度,深化对政府相关部门的执法监督,确保政府在执法过程中做到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这样,才能保障我国的城市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