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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因其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经济,更好地实现刑法目的,而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采用,亦成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有待解决的崭新课题。本文分成五个部分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理定位和实践操作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第一部分是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界定,在比较其他国家、地区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分析附条件不起诉的罪质条件,并结合国内各地检察机关的探索实践,论述将未成年人、老年人列入适用对象的应然性和必然性,提出适当扩大适用范围的建议。第二部分论述的是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问题。该部分在对域外和国内的司法实践进行考察比较后,从实体、程序的不同角度提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必备条件。第三部分是对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模式的实证研究。各地检察机关运行该制度时最重要的考虑,即是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考察、改造,督促其履行所附加的条件和义务。在该部分作者对比评析了定期回访帮教、社区矫正、四方帮教委员会等三种现有模式,建议在刑诉法修改时设立专门的考察帮教机构,也可以通过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整合社会力量,建立健全帮教组织。第四部分论证了附条件不起诉在考察期满后的处理和法律效力。由于附条件不起诉是对具备一定追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责令其履行一定义务并因其承诺而作出的决定,作者对以下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了论述:一是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认真履行相关义务,附条件不起诉矫正的目的得以实现的情形;二是与之相反的嫌疑人无悔改的诚意,拒不完整、认真地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通过比较在不同情形下检察机关应当如何作为和处理,确保该项制度实质化。最后一部分阐明建立完善不起诉救济和制约程序的必要性,附条件不起诉作为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之一,如果没有建立相应的权力制约机制,就可能带来起诉裁量权的滥用,容易导致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特别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样一项还不成熟的新生事物,更需要有效的监督制约来加以规范。鉴于此,作者提倡对附条件不起诉机制加强执法监督,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以促进该项机制的发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