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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进行收费体制改革后,学费成为了贫困学生家庭的沉重负担。为了保障教育机会的平等,实现教育的社会效益,弥补市场在教育资源配置上的不足,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应运而生。该制度诞生至今,国家虽然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了解决该制度现存的问题,本文提出必须将其纳入到法律框架下,明确国家助学贷款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问题。本文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概述。介绍了国家助学贷款现行制度,用数据说明了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实施的积极效用,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认为产生问题的原因是责任制度缺失、信用机制缺乏、政策性和商业性矛盾。第二部分是对国家助学贷款现行制度的法学审视。首先是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性质分析。提出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是一个由双重性质的法律关系构成的、涉及多方主体两两之间对应的权利义务综合体系:政府为了实现高等教育的平等而对高等教育进行宏观调控;学生、银行和高校作为平等主体,形成两两对应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次运用法律关系理论,对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主体制度、权利义务、责任制度进行了分析。在主体制度方面,主要分析了政府、银行、高校、学生作为不同性质法律关系主体的合理性及其特殊性,特别是高校,其在助学贷款中具有多重身份,地位特殊;在权利义务方面,从民事法律关系看,银行和借款学生、银行与高校、高校与学生两两对应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从经济法律关系看,政府与高校、银行、学生分别对应着经济法上的权利义务;在责任制度方面,分析了现行制度下各方主体的责任承担方式,并指出主体责任制度在不同方面和不同程度上的缺位。第三部分是国外相似制度的分析。以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加拿大等的助学贷款制度为研究范本,通过分析认为国外相似助学贷款的资助对象都存在普遍化的特点,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多样化的贷款种类;贷款利率大多低于商业贷款的利息;还款期限大都较长;还款方式灵活多样;存在良好的担保体系和信用体系;政府承担了较多的责任。第四部分是国家助学贷款法律制度的重构。提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立法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从主体制度、主体间权利义务、责任制度方面理顺国家助学贷款关系,强调与现行法律体系的接轨。各参与方责任承担的形式为:银行承担继续履行责任、赔偿责任;借款学生责任中明确将信用减等责任纳入;高校之责任以经济补偿为主要方式;对于政府之责任以实际履行、不通过政府报告,对其工作人员引咎辞职形式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