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湿地是一种特殊的、独立的、复杂的生态系统。对于湿地的内涵和外延国内外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探索,人类对湿地的认识也随之不断的深入。湿地具有巨大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以及社会价值。而湿地生态系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集中体现在:湿地集经济价值高与极度脆弱为一体,集多样性与系统性为一体。中国湿地保护立法经历了启蒙时期、酝酿时期和初步发展时期三个阶段。目前,我国湿地保护立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法律制度以及监管体制上均有一定的发展,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然而仍有许多有待完善之处。这些问题主要是湿地概念尚未明确,专门性湿地保护立法缺位,湿地管理体制不顺,湿地保护法律制度有待完善。国外许多国家非常重视湿地保护立法,本文主要介绍了美国、澳大利亚以及英国的湿地保护法律以及政策。在对上述国家的湿地保护立法与政策进行了分国别介绍基础上,本文又从湿地保护法律的立法宗旨,管理体制,具体法律制度,以及湿地保护法律意识等方面对中外湿地立法进行了比较分析。通过深入的比较分析后,本文对完善我国湿地立法提出自己的见解。笔者认为湿地保护立法的前提是明确界定湿地内涵外延,湿地保护立法的首要问题是确定符合湿地保护自然规律和适合中国国情的湿地保护立法的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理顺并建立统一的湿地资源管理体制是当前湿地立法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解决好该问题能够对湿地保护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完善我国湿地保护法律制度是保障湿地保护立法切实可行的重要方面。笔者认为需要建立并完善以下湿地保护法律制度:湿地权属制度、湿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湿地监测制度、湿地审批许可制度、湿地自然保护区制度、湿地保护公众参与制度以及湿地法律责任制度。其中湿地权属制度是对湿地保护最有影响力的制度;湿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湿地监测制度、湿地审批许可制度是防范湿地破坏、污染、过度开发的事前预防的主要利器;湿地自然保护区制度是我国湿地保护近些年的有益经验需要进一步完善,也是湿地保护的重要事中措施;湿地法律责任制度则是湿地保护的事后措施;公众参与制度则贯穿于湿地保护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