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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通过选举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中央和地方的各级权力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县、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受原选区选民监督,原选区选民可以罢免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选民直接罢免人大代表制度是社会主义代议制的一个重要特点。选民直接罢免人大代表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体现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罢免,作为最严厉的监督手段,使选民能够对代表进行有效的控制。然而,近年来报道中的选民直接罢免人大代表事例却反映出了我们的罢免制度的诸多问题。选民提出罢免要求存在很多困难,提出罢免案的主体存在间接转移的现象,罢免案的提出中人大代表的代表身份和非代表身份难以分离,罢免沦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政治工具,县级人大常委会权限不明并存在不规范地行使权力的现象。这些问题的主要症结就在于选民直接罢免人大代表的法律制度没有给选民、代表和县级人大常委会提供一个具体、可行的程序,使得各方在罢免过程中都处于权力、权利不明确的状态,各方在行使权力或者权利上都遇到了很大的困难。本文的写作目的正是要解决这些法律上的困难。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正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选民直接罢免人大代表制度及其制度设计的意义,分别从选民直接罢免人大代表制度的历史沿革、该制度的理论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以及目前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四个方面来展开。在分析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方面,本文从现实入手考察选民罢免人大代表制度的运行状况,首先通过法条分析理清法律、法规的规范情况;紧接着从有报道的选民直接罢免人大代表的事例入手,分析选民直接罢免人大代表制度的实践状况,提出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最后归纳出现阶段运行状态的后果。在第二部分中论述选民直接罢免人大代表制度运行现状的缘由,包括选举制度的缺陷、监督手段的缺乏、罢免法律制度的严重缺陷等,尤其对所有原因中最为关键的还是罢免制度本身的缺陷进行着重分析。第三部分对国外选民直接罢免代表的制度进行考察,并进行中外制度的比较。第四部分探讨选民直接罢免人大代表制度的完善,首先论证完善此项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作用,然后再一次从罢免的几个环节提出完善法律制度的建议。完善的环节包括罢免的提出、对罢免申请的审查、罢免案的正式启动、罢免进程的把握、罢免的各个阶段的时限和罢免过程中的终止/中止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