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英国是典型的议会至上型国家,在这种权力架构之下,议会享有绝对的权力,相比之下法院的权力发展空间相对有限。1998年《人权法案》赋予了英国法院以“不一致宣告”的权力,使得法院从文本而言获得了一定的违宪审查的权力。这一改变构成了对英国传统“议会主权”思想的一定程度上的修正,也起到了良好的宪法监督效果,促进了英国人权保障状况的提升。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这种宪制之下,全国人大同英国议会相类似,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任何机构都无权对全国人大的立法进行审查。但由于我国全国人大的自查模式不甚有效,违宪立法、违宪行为还尚且存在。英国的宪法改革发展道路可以对我国宪法监督的完善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英国的弱型违宪审查与不一致宣告制度。在该部分之中,首先对违宪审查在英国语境下如何成为可能的进行分析,再进一步地阐述英国违宪审查的运行机制,最后分析英国这种弱型违宪审查的“弱”之所在。第二部分,英国不一致宣告制度的理论与现实基础。在该部分之中,着重阐述之所以赋予英国法院以不一致宣告权力的原因所在。具体来说包括,战后国内外格局的变化、行政集权的发展导致对议会保障人权能力的质疑、最大程度上保证《人权法案》的持续效力、使政府在一些不受欢迎的议题上避免遭致公众责难以及弥补《人权法案》的立法缺陷。第三部分,英国不一致宣告制度的实施状况。通过分析可以看到,法院宣告“不一致”的案件较少,其本身对此持有审慎态度;政府和议会积极回应“不一致宣告”;英国被诉至欧洲人权法院的案件减少,英国人权保障状况逐步提升。第四部分,对中国的启示。该部分拟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阐述,首先宪法监督应该基于本国的宪政体制,坚持全国人大代表制度;其次,宪法监督应当适当发挥法院的咨询作用;最后,中国的宪法监督还不能忽视政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