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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是我国政府承诺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的最后期限,届时将取消所有保护限制,外资银行将拥有与中资银行同等的地位,这是我国金融业融入世界、参与全球化竞争的标志,同时也是我国商业银行完全接受国际银行竞争的开始。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老巴塞尔协议相比,最大的区别就是在最低资本要求中引入了资产风险的因素,从而大幅度地提升了银行资产的风险敏感度,特别是内部评级法,对于各国的银行来说都是一大挑战。我国作为新兴市场国家,商业银行的改革起步较晚,特别是在银行资产的风险管理上相对落后。如何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早日与国际行业通行标准接轨将成为我国银行业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而建立先进、科学、有效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制度也是当前的迫切需求之一。如何建立适合中国商业银行运作的内部信用评级制度,是在原有信用风险评级体制上“裹足不前”,还是“照搬照抄”发达国家已经比较成熟的内部信用评级制度?无疑这两条路都是不可行的。正如商业银行制度其他方面的改革,应采取“借鉴”与“创新”的方法,借鉴国外在内部信用评级制度方面先进的管理经验与制度模式,同时深入分析我国商业银行内外部环境、经验现状、发展方向,进行相应创新和发展,建立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特点的内部信用评级制度。本文以信用评级制度的经济学背景分析为切入点,进而深入分析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的基本思想、主要内容框架和最低实施标准,通过分析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内部评级制度体系同时借鉴参考国外先进银行的内部信用评级制度体系组成,提出了商业银行的内部信用评级制度体系框架。在文章的最后部分通过分析我国商业银行内部信用评级制度的现状以及实施难点,提出了对我国商业银行内部信用评级制度安排的对策建议,并着重对内部信用评级在我国商业银行中的应用进行了分析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