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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何救济受到损害的公共利益这一问题上,西方法治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地采用了公益诉讼制度;遗憾的是,我国当前立法并未对此作出规定。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公共利益遭到侵害的案例常有发生,对此,身负法律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机关为了救济受损的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便大举义旗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然而,由于现行《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未赋予其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甚至直接排除了其担当诉讼原告的资格,因此,这一“义举”难掩其背后于法无据的尴尬。文章由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组成,引言以一个具体的案例引出了讨论的主题;正文的第一部分从历史起源、特征与价值三个方面对公益诉讼进行了概述,从而引出了本文的主题检察公益诉讼的涵义;第二部分从诉权、适格当事人、诉讼信托、国家干预、检察监督等理论出发,详细论证了构建我国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当性与可能性;第三部分具体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以及我国建国初期有关检察公益诉讼的立法,并对中外检察公益诉讼立法进行了小结;第四部分首先结合当前我国公共利益保护的实际情况,论述了构建我国检察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然后提出了构建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应该遵循坚持有限干预、保持诉讼结构平衡、尊重其他主体的公益诉讼权等原则,最后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方式和案件类型,以及我国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结语部分简要地说明了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对于我国公共利益维护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