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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频繁,国际民商事争议案件也大量涌现。若当事人针对同一争议在不同国家起诉,则会出现国际平行诉讼。平行诉讼固然可以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上的便利,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手段,但不可否认,平行诉讼的存在也会在某种程度上造成诉讼的久拖不决和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不仅影响到当事人的私人利益,而且会影响到司法效率、司法制度甚至国家主权,从而损害国家的公共利益,最终成为制约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桎梏,影响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目前,世界各国正通过各种立法和司法实践来规制国际平行诉讼问题。英美法系国家通常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未决诉讼、禁诉命令等弹性的分析方法来处理此类问题,而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则采用承认预期原则等方式解决国际平行诉讼。除此之外,《布鲁塞尔公约》、《布鲁塞尔条例》、《海牙公约》、《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草案)、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等国际条约中对国际平行诉讼问题都有相关规定,但是,当前在世界范围内能被各国所普遍接受的国际条约至今尚未形成。我国对国际平行诉讼问题的研究尚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缺乏有效的、完整的国际平行诉讼解决机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基本上对国际平行诉讼采取放任的态度。虽然我国也参加了为数不多的国际条约和双边条约,但因其中规定不甚合理而收效甚微。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国际民商事纠纷产生的机率也大大增加,国际平行诉讼解决机制的此种局面如果长期维持下去,必定会损及外国投资者对中国法制环境的信心,进而对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而亟需创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平行诉讼解决机制。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国际平行诉讼的概述,主要对国际平行诉讼的概念进行界定,对其类型、产生的原因及其利弊进行分析。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国际平行诉讼的内国解决机制,考察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规制平行诉讼的做法。第三部分是国际平行诉讼的国际公约解决机制,主要考察了《布鲁塞尔公约》、《布鲁塞尔条例》、《海牙公约》、《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草案)、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中的国际平行诉讼解决机制。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现状的考察,对我国立法规定、司法现状进行总结的同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五部分主要介绍了完善我国国际平行诉讼的构想。主要是建立最密切联系原则、国际礼让原则和不方便法院原则,采用承认预期理论中止我国的诉讼,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以及强化国际司法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