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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1.比较部分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设置演进,总结各国监督管理的经验与特点。2.运用多种方法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设置进行评价分析与实证研究。3.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设置的框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研究方法:1.历史文献法。运用历史文献法对规制理论进行综述研究,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设置演进进行分析。2.归纳对比法。对我国与部分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设置在监督管理历史和部门设置差异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3.TOPSIS分析法。运用TOPSIS分析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规制改革的绩效。4.案例分析法。以“瘦肉精”个案为例,运用非均衡理论分析我国“瘦肉精”规制制度供给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研究结果:1.虽然各国的经济发展阶段、社会文化制度及政治背景不同,但是,总结西方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经验,其模式不外乎两种:以欧盟为代表的集中型和以美国为代表的综合型,两种模式均各有利弊。2.因为我国渐进式改革的特点,新旧体制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比较明显的延续性;TOPSIS分析的结果显示,2008年和2009的绩效排在前两位(Ci值分别为0.65063和0.67372),表示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规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各年食品安全监管绩效的排序结果呈现波动性,说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绩效与各年的特殊国情有密切的关系;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监管主体过于分散,增加了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成本,国家作为主体推进强制性制度变迁非常必要。3.实证分析的结果显示,我国“瘦肉精”规制的制度供给存在非均衡状态,主要表现在各级政府对此问题的反应速度、数量和具体内容上。在当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下,“瘦肉精”的治理工作困难重重,表现在检验检测机构“部门所有”造成检测资源浪费、食品安全监管中部门信息共享困难、运动式的联合执法治标不治本等方面。研究结论:1.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应当承担的职责包括常规性监管和制度性监管两大类。2.本文提出优化我国食品安全部门设置的“三步走”方案:第一步,减少监管环节,第二步,品种监管逐渐集中,第三步,建立单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机构改革将使得政策更为一致、职能更加互补、责任也更易追究,同时也需要注意“大部制”机构改革的难点,避免不同部门行政文化的内部冲突。3.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整合方面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但是仍有一些问题没有解决,包括如何保证进出口食品的监管、如何细化地方政府的考核、品种监管如何进一步集中等问题,将成为我们下一步研究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