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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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反垄断法研究成为法学研究领域的热点之一,在反垄断法的研究中尤以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研究为其重。由于着眼点不同,所以对反垄断规制对象的理论探索往往侧重点也不同,许多学者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观点和见解。由于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国情以及法律传统与其他国家有很大的不同,反垄断法应规制的对象也是多种多样的,但并非一切垄断行为或垄断状态都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我们不能全部照搬其他国家的立法模式。关于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是垄断行为还是垄断结构,理论界有颇多争议。本文从垄断这一复杂的概念开始,从多个角度和学科分析并得出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应为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结构,在此基础上进而确定反垄断法所应规制的具体对象。全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学者、《反垄断法草案》、和官方关于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争论以及他们各自的观点。 第二部分,本部分从经济学、法理学、实证学和国情学四个方面对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进行了分析,并得出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应是垄断行为。从反垄断法的历史发展来看,结构规制和行为规制是交替进行的,但从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来看,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行为规制。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企业规模偏小、市场集中度低、缺乏国际竞争力和结构主义规制的本质—规制成本巨大两方面确定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应为垄断行为。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阐述的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应该为行政垄断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企业合并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这几部分是对以上各部分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我国要建立市场经济就必须要建立起保护竞争的制度体系,而反垄断法则具有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竞争秩序、促进有效竞争的基本功能。在具体设计《反垄断法》时,一个首要的任务就是确立该法的调整对象,在此基础上才能构建相应的反垄断制度,本文的构思也是基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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