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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在资本市场如此发达的今天早已经屡见不鲜,然而近些年来财务造假案件的频频发生吸引了广大投资者的目光,部分特大证券欺诈案件的曝光也引起了大量投资者的愤怒,但是事后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使得投资者得到及时高效地民事救济。为了解决我国投资者在遭受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后救济无门的情况,我国最高院于2003年发布了《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以缓解当时受理审理此类案件的燃眉之急。但是由于当初制定该司法解释时并没有成熟的司法审判经验,而是以证券法律制度较为成熟领先的美国为借鉴对象,结合我国司法资源以及具体环境所拟定的,因此难免会有许多疏漏不足之处。而2019年我国新修订的《证券法》中对虚假陈述民事审判工作相关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其中便包括了强制调解制度、证券欺诈领域内的诉讼代表人制度等,在这当中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的“退出制集团诉讼”是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对有关制度的融合与创新,然而该项制度由于尚处于萌芽阶段,缺乏相应的配套衔接与落实制度,难免导致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效果不佳。且《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的发布已经过去约17年,其由于无法充分有效地为投资者提供救济而常年饱受诟病,本文首先对虚假陈述民事审判工作现状进行分析,并通过回顾立法沿革,对历次证券相关法律的重要修改进行梳理,而后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进行统计分析,以此揭露证券虚假陈述民事审判工作机制中存在的几点不足,笔者经过分析认为其亟需改善的问题包括——案件受理门槛过高、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不明确,赔偿范围不全面以及投资者的维权成本较高这四大问题。通过研究比较分析证券法律制度较为发达的域外国家对相关制度的立法与规定,笔者建议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审判工作机制,应当在前置程序尚未取消之前尽快引入专家陪审制度,优先选择移动加权平均法作为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同时完善诱空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最后对投资者保护机构的相关运行制度进行完善以期最大程度地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在揭示立法的不足以及阐述问题的方法上都采用了实证分析的策略。通过对相关类型的案件进行统计,与此同时采用数据分析,趋势分析的方法说明数据中折射出的立法问题,而后利用比较研究的分析方法对比域外国家的相关立法司法实践状况,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上述基础为依据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