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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我国颁布和实施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后简称为《救助管理办法》)。此办法自实践以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发生了质的转变,自愿的救助管理取代了强制的收容遣送。但是根据近来相关部门的数据统计,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数量非降反升,团伙化、职业化、犯罪化趋势凸显,大量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卷入其中,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和城市发展,不利于社会和谐和稳定。根据我国现今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必须尊重本人的意愿,通过动员、劝说等方式,使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或者返乡。现行的救助管理只能够给予暂时的物质帮助,缺乏必要的精神抚慰和后续的救助帮助,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流浪乞讨人员的生存问题,改变其流浪乞讨的现状。为此,开展流浪乞讨人员后续救助管理工作,给予其长效、持续地救助,助其重新走回常人社会,自食其力的生活才符合我国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本文通过了解我国社会救助的历史演进,以及对民政部关于乞讨人员基本情况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在了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存状况的基础上,分析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后续救助管理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如法律依据与法定权利冲突;回流现象严重;流浪乞讨人员构成混乱;救助后安置困难;政府财政压力过大等。然后依据天赋人权论、罗尔斯的正义论、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和社会代价论等有关社会弱势群体救助的理论,提出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我国开展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后续救助管理工作是非常必要而且是十分迫切的,它不仅是对我国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的补充和完善,而且是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和人权发展的根本需要。建立具有长效、可持续的后续救助管理机制是彻底解决流浪乞讨问题的根本途径,还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在总结以英国、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后续救助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国情提出加强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后续救助管理工作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大力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创新救助方法、构建救助服务网络、引入以社会工作为代表的心理干预机制、拓宽资金来源等五个方面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