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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是近些年才出现在众人视野的新名词,但自出现以来一直备受瞩目。近年来随着大数据挖掘、分析等大数据技术的广泛、深度应用,几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已被大数据慢慢渗透。我们都知道,大数据的“原材料”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来自于个人数据,而个人数据是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它涉及到个人的人格问题以及财产问题,尤其是在大数据背景下,这种牵涉更甚。在西方法学界,有关如何对个人数据信息进行保护的探讨由来已久,相关的立法、学术研究已经十分繁多,但这些基本上都是在传统信息网络背景下作出的,较少结合大数据时代背景,因此相关的学说、立法在新的技术变革中已显现出滞后性,虽然新一轮的研究与探讨正在进行,但目前仍旧是分歧较多未有定论。在我国,有关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规范本就是既不完备也不统一,主要是较为零散地规定在特定领域或行业的特殊管理规范中,可以说这些不太充分的零散法律法规在保护一般性的个人信息隐私方面已经显现出诸多不足,更不用说在大数据背景下对个人数据安全予以保护。个人数据保护问题主要是民法上的问题,我国民法层面上对大数据的规制几乎是空白,因此新的个人数据民法保护体系需要进一步构建。基于此,本文首先总体阐述了大数据的概念、特征,个人数据在大数据背景下的界定、个人数据处理等基础理论知识,随后详细列出了大数据背景下个人数据在搜集、储存、使用以及交易过程中所面临的新安全隐患,并基于此深入分析了产生这些安全问题的原因以及新形势下对个人数据加强保护的必要性,继而比较分析了欧、美、日各国的个人数据保护立法,并简要提出了我国自这些立法中的可借鉴之处,最后本文在比较中西方有关大数据背景下个人数据民法保护各代表学说观点的基础上,从确立个人数据权尤其是个人数据财产权角度对我国的个人数据民法保护提出了一些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