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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基于公民对主权国家的财产权让渡产生的结果,税收实际上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缔结社会契约的一部分,我国发生税务争议时,纳税争议人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争议人在提起救济时,须履行先缴税后复议的纳税前置义务及先复议后诉讼的复议前置义务。两大前置义务确定于1984年,沿用20年,直至2015年1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才将长期以来纳税前置于复议的规定修改为纳税前置于诉讼。在此背景下,本文对纳税前置制度的概念、背景、历史沿革、功能、实际效果及弊端等方面进行分析,参考实际案例,对比借鉴国内外的相关税收制度,对纳税前置制度的破立提供自己的见解。在基础理论部分,本文介绍了基本税收法律关系,包括共计七层的法律关系,并且通过将纳税前置与复议前置相对比,详细阐述纳税前置制度功能,并以我国纳税前置制度的法律发展轨迹梳理了纳税前置的适用范围与《税收征管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纳税前置的修改。在基础理论的介绍后,本文以美国、德国、法国税务争议的救济程序为例,较详细的介绍了美国的税务法院和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德国的税务法院和诉愿制度、法国的诉愿和调解员制度,并从立法理念与具体原则设置两方面对域外的纳税救济程序在我国纳税前置制度改革中值得借鉴的部分进行了相关阐述。在对我国纳税前置制度进行反思的部分,引入了邢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河北圣源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之间因补缴税款产生争议的案例1,针对该案例中纳税前置实际发挥的作用进行分析,进而基于案件中纳税人救济权的考量,对纳税前置制度不足之处的探讨。在最后对纳税前置制度未来发展途径的探索中,首先阐明笔者对纳税前置制度持有的先立后破的改革想法。然后对目前中国的国情下纳税前置制度改革的可行性进行探讨,得出在现阶段进行纳税前置的逐渐废除的制度改革是可行的结论。最终在废除纳税前置制度的过程中,笔者结合国外的方式以及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从立法理念、纳税人权利、税务争议处理制度三个方面对纳税前置制度的改革提出一定的途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