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嫖宿幼女罪存与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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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嫖宿幼女案件频频发生,特别是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的发生更是引起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此案最终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最大的争议是认为应当定性为强奸罪而不应该是嫖宿幼女罪,此罪名的存废之争从该罪名出现至今就一直不断,各界纷纷通过媒体、网络或者著作、发表文章等方式,甚至近几年人大代表就此罪名的废除屡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积极议案,要求废除嫖宿幼女罪以正法律威严。此罪的存在争议对社会影响可见一斑。嫖宿幼女罪无论在立法设置上还是在实施的效果上都违背了立法初衷,此罪名的设立存在多种缺陷,在犯罪构成上和保护的法益上都与强奸罪(奸淫幼女)基本重叠,但在定罪量刑上却差距很大,显然的违反了宪法中的平等权和刑法的罪责刑一致原则。此罪名的继续适用存在很多危害,而最严重的危害则是那些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的幼女,无论是身体上的伤害还是心理上的伤害都不可估量,很多受害者无法承受舆论的压力而选择逃避这个社会,辍学、离家出走、沦落到社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对受害者的家庭也是难以弥补的伤害,很多家庭面临支离破碎,失去了本该属于她们的快乐童年。将嫖宿幼女罪独立成罪虽然表面上看是将嫖宿这种行为从违法行为变为犯罪行为,体现出保障人权的法律理念和法律完善化的趋势。但实际上,在此罪实施的十几年里,社会效果却与罪名设立的初衷背道而驰,在实践中保护幼女权益日益艰难,幼女在受到侵害后并没有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反而很多案件以嫖宿幼女罪定性有侮辱幼女和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危害。因此应该取消嫖宿幼女罪或将其规定在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中,更加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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