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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前的环境形势看,日益严峻和复杂的资源环境问题,迫切需要从多层面、多角度发挥环境行政的职能和作用。实践中,传统环境执法越来越表现出一系列管理不力、低效率的矛盾和缺陷,只有积极变革传统的行政机关单方主导的环境执法形式,充分发挥公众与行政机关的协同作用,才能发挥环境执法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这是促进环境执法效能提高的关键。逐步完善促进行政机关和公众协同作用发挥的相关制度、实现公众参与与行政机关环境执法活动的协调与配合、强化环境执法中的规范化管理,是有效发挥政府环境行政管理职能以及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从而实现加强环境执法,处罚和遏制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途径。行政机关和公众在应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导致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地遏制。究其原因,有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本文以发挥公众与行政机关在环境执法中的协同作用为切入点,通过对具体问题的探究,说明为什么以及如何要发挥这两者的协同作用。本文所指的环境执法是广义的环境执法,即包括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执法。而“公众”包括公民个人和环保组织。所谓“协同”是指公众和行政机关在环境执法过程中相互配合、彼此协助,也包括广义上的公众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公众和行政机关在环境执法中的协同虽然是一个新的研究角度,但并非无理论依据可寻。公众参与、授能政府、环境公共治理以及行政协力这些既有理论为公众和行政机关的协同提供了理论支撑。之所以强调在环境执法中加强公众和行政机关的协同作用,是因为在新的社会背景下,公众和行政机关各自为政,不仅不能更好地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反而会使困难重重的环境执法更加举步维艰。主要表现在:目前我国环境立法的欠缺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环境法实施的不力;环境执法中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公众和行政机关的协同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环境行政执法中两者的协同,一是环境司法执法中两者的协同。由于行政机关是环境行政执法的主要主体,前者偏重于公众对行政机关的协助。又由于公众是环境权益的最终享有者,后者偏重于行政机关对公众的援助。鉴于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的现状,应该在借鉴先进制度的基础上强化完善相关制度,保障公众和行政机关的协同作用得以顺畅发挥。因此,应当着力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环境听证制度、促进环保社会团体的壮大、开辟行政机关参与公众环境诉讼的途径、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信息公开既是行政机关的职责,也是公众环境知情权的要求,应该通过法律规定明确其内容、程序、责任等细节为集体问题。环境听证权也是公众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环境权利,是公众参与环境执法,表达真实意愿和诉求的重要途径,必须完善这一制度,使公众参与不止停留在表面,而是让公众实实在在地参与到环境决策作出的过程中。环保团体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是无可置疑的,促进环保团体的壮大,是公众深入参与环境执法的要求,也是行政机关环境保护职能得以更好履行的要求。“法庭之友”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为公众和行政机关提供了新的互动空间,同时也为两者协同作用的发挥提供了保障。